根据2025年7月24日律师事务所内部会议决议,设立人决定解散四川明俐律师事务所,债权人或委托人可以在本公告见报之日起7日内,向四川明俐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或协商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处理。
联 系 人:李律师
联系电话:18982301192
特此公告
四川明俐律师事务所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