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各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攀枝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对一批安全生产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以案为鉴、以案为戒、以案促改,务必进一步提升安全发展意识,切实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一、典型违法案例
案例一:攀枝花市某工贸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案
2025年5月29日,西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动火焊接人员正在进行焊接作业,未持有有效的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涉嫌违法。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以上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攀枝花市某钒钛有限公司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案
2025年6月5日,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科、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东区应急管理局对攀枝花市某钒钛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回转窑窑头处在岗工人所佩戴的在用气体检测报警器(编号:20230207214)已过校准期未进行校准”的行为涉嫌违法。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以上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攀枝花市某新型建筑材料公司安全警示标志类违法案
2025年6月19日,市应急管理执法支队对攀枝花市某建筑材料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压滤机上平台有一处药剂水池未辨识为有限空间,并未设置标识标牌”的行为涉嫌违法。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以上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二、重大事故隐患
隐患问题一:攀枝花市西区某金属制品公司存在“叉车检验时发现:叉车制动功能失效、喇叭开关位置不当、引擎盖无支撑杆”重大事故隐患。
隐患问题二:国家钒钛高新区某钛业公司存在“天然气调压站(属于封闭空间)两个小屋无可燃气体报警器”重大事故隐患。
[攀枝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