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彭春梅)1月5日,东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东区生态环境局、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出《关于规范东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和燃放的通告》。
根据《通告》,2025年1月20日至2月12日(农历腊月二十一至正月十五)为允许经营(零售)烟花爆竹和燃放时间,在其他时间禁止经营(零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其中,允许经营(零售)区域为东区各街道(镇)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点;集中燃放区域为阿署达村和兴农庄旁空置区域2、3号平台,滨江大道(原客运中心枢纽)空地。销售和购买烟花爆竹需实名登记。集中燃放区域外的所有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区和禁止燃放时间内,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