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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攀枝花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代拟稿)》的起草说明

  受市政府委托,现将《攀枝花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代拟稿)》(以下简称《草案》)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一)必要性

  随着我市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有序推进,噪声污染问题日益凸显。据统计,近两年全市共接受各类环境噪声投诉达8500余件。其中社会生活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较为严重,居民投诉不断,反映强烈。尤其是生活噪声,占投诉量的70%左右。各类噪声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其防治与管理,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日益增长的需要。

  1.现实的需要。攀枝花市是一座以重工业为主的山地城市。由于历史原因,居民生活区与部分生产区、交通线路纵横交错,居民生活持续受到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以及工业噪声影响。加之城市行政办公区、商业区和居住区混杂分布,商业噪声、生活娱乐噪声交叉干扰。为此,基于噪声而产生的矛盾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亟待法治手段的调整。

  2.落实上位法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第八十九条也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方噪声污染防治具体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落实的条款需要予以明确,进一步强化我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3.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需要。《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于2019年8月27日由攀枝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同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施行后,由于《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是依据1997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的,已经和上位法存在冲突,亟需重新立法。

  4.监管体系的需要。由于机构改革所产生的部门职能变化,导致的环境噪声监管责任的调整,需要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确认。进一步明确落实声环境质量改善责任,厘清部门监管职责,压实噪声污染防治单位的主体责任,改善我市环境治理体系中的薄弱环节,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

  (二)起草依据和参考资料

  起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9月22日修订)。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2024年7月1日)、《四川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2023年9月25日)、《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2024年2月1日实施)、《贵州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1月1日实施)、《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10月30日实施)、《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10月1日实施)、《银川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10月1日实施)等。

  二、起草过程

  根据《中共攀枝花市委关于转发攀枝花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攀委〔2024〕410号)的要求,《攀枝花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列为我市2025年立法项目。在全面分析和梳理了近两年12345市民热线、全国生态环境投诉等平台8500余条群众噪声投诉情况的同时,为激发社会参与意识,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官方微信、纸质调查问卷等形式开展了群众噪声污染问题问卷调查,以便查清现阶段涉及噪声污染的民生问题,使此次立法更具有针对性。截至目前,网络问卷回收了319份,1000余份纸质问卷正在回收中。此外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还会同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受托起草人)前往各县(区)、基层各部门以及物业公司等单位调查研究。截至目前,在前期发现的问题、意见征求梳理的基础上形成了本次《草案》,并书面征求了各县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截至目前,共收到7个单位共计15条意见建议,对这些意见部分予以了采纳,对于未采纳的部分正在进一步的沟通过程当中。

  三、主要内容

  《草案》共九章四十六条。分别是总则、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责任、附则。

  (一)关于总则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表述,删除了《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的“环境”,扩大了适用范围。同时明确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行业协会协同参与的义务,以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强化社区、业委会等的责任,提倡公众参与、社会共治。

  (二)关于监督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要求,明确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广场、公园、交通要道、商业区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组织开展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数据和声环境质量报告。显示设施应标明区域环境噪声最高限值。”同时,根据上位法的要求,对于“绿色护考”进一步予以了明确化,规定了“除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外,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位于居民区、考点及其他特殊活动周边区域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需严格遵守噪声污染防治要求,严格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开展可能产生噪声干扰居民生活的活动……”

  (三)关于社会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具有分布面广、反复性强等特点,是群众投诉的热点和环境执法的难点。攀枝花市山地城市的特点,决定了在城市建成区内可供公众进行休闲娱乐的公共空间较少,大量的人员集中在广场、公园等场地进行唱歌跳舞等活动,集中排放的噪声严重干扰了该区域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当地居民叫苦不迭,纷纷要求严肃整治甚至彻底禁止该地区的娱乐活动。我们认为立法的目的是对双方利益进行平衡,减少和防止对其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毫无节制的娱乐活动噪声扰民固然不对,但要完全禁止也于法无据,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因此,《草案》对这类行为作了限制性的规定,但同时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另外,针对装修扰民的问题,明确规定了“在工作日的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二十时至次日八时,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禁止使用电钻、电锯、空气压缩机等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具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

  (四)关于夜间施工。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是城市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一方面,居民对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噪声污染的投诉较多,希望全面禁止夜间施工;另一方面,一些工程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连续作业,或者白天因交通限制无法施工确需在夜间进行作业,还有一些重点工程也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要全面禁止夜间施工并不现实。因此,《草案》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明确需要夜间施工作业的,必须取得夜间施工证明,并在夜间施工前向社会公告。

  (五)关于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草案》依据《中共攀枝花市委办公室、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和《攀枝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中的规定,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具体职责以及行为主体,使此次立法在实施后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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