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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健康影响评估办法(代拟稿)

《攀枝花市健康影响评估办法(代拟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公众立法参与度,促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确保立法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卫生健康委草拟的《攀枝花市健康影响评估办法(代拟稿)》及起草说明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请于2025年5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攀枝花市司法局。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攀枝花市司法局立法科(佳联路5号)

邮编:617000

2.传真:0812-3103182,电子邮箱:pzhyfxz@163.com

攀枝花市司法局

2025年4月28日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了落实健康优先发展战略,有效防范重大健康安全风险,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攀枝花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及内涵】 本办法所称健康影响评估,是指依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方法,分析评估拟出台的重大政策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可能造成的健康影响,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健康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出台的重大政策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等健康影响评估工作。

重大政策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实施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大政策具体评估清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授权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市、县(区)两级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四条【基本原则】 健康影响评估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对人群健康可能造成的影响,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分级实施、全域覆盖、科学评估、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健康影响评估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能力建设和宣传倡导,引导政府工作部门树立健康优先发展理念,主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将健康影响评估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六条【卫生健康部门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的统筹推进、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同级人民政府拟制定实施的重大政策组织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第七条【其他部门职责】 重大政策起草部门以及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推进评估结果运用。

第八条【保密原则】 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对在健康影响评估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九条【非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评估】 鼓励和支持非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工作。

第十条【研判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组织分析研判,理清本行政区域内主要健康问题、主要健康影响因素及分布、居民健康需求及医疗卫生服务状况等,为调整、完善评估内容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评估内容】 健康影响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对人群传染病和感染性疾病的影响;对人群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等重点慢性病的发生发展;对职业病危害、人群中毒、故意和非故意伤害发生可能的影响;对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各类突发事件衍生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影响。

(二)健康环境和生活方面。对人口高质量发展可能的影响,对空气质量、饮用水、食品和环境卫生等健康环境可能的影响,对社会心理健康可能的影响,对健康生活方式和行为养成的影响。

(三)健康服务和保障方面。对卫生健康投入保障和医疗保险水平可能的影响,对医疗卫生服务资源配置可能的影响,对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利用的影响,对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可及性的影响。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当纳入的内容。

第十二条【评估程序】 健康影响评估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其工作部门拟制定实施的重大政策,由政策起草部门申请在政策拟订阶段(征求意见程序后、上政府常务会前)组织专家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予以修改完善,有关评估资料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拟制定实施的重大政策,由政策起草牵头部门申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二)健康影响评估资料收集,包括但不限于政策起草部门提请开展健康影响评估的函、文件正文(应为完成征求意见程序后、上报政府常务会前的送审稿)、文件起草说明、健康影响评估备案登记表。

(三)专家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文献检索、专家讨论、关键人物访谈、现场调查、预测模型等方式方法,对拟订政策进行分析研判,确定健康风险因素,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出具评估报告。

健康影响评估时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情形复杂重大政策,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由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参照以上评估程序组织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结果运用】 重大政策起草部门以及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拟订政策或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按既定流程出台,或暂缓出台拟订政策、暂缓施工。

重大政策、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未经健康影响评估,或者未按照评估结果修改完善的,不得出台或实施。

第十四条【评估专家库建立】 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案例库和数据库,制作健康影响评估格式文书。

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日常管理,具体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评估专家的产生方式】 实施健康影响评估的专家,应当在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定期对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情况开展督查。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政策起草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健康影响评估,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督促,仍未整改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政策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社会参与】 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健康影响评估工作,鼓励和支持对健康影响评估方法、技术规范等进行科学研究,鼓励公众监督评估工作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与其他评估评价的关系】 根据本办法实施的健康影响评估,已在上位法规定的其他评估所包含的,可以免于评估。上位法规定的其他评估未涉及的部分,使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6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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