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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政策兜牢失业保障底线

大龄领金人员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大龄领金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个人身份自行参加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时,不得同时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等其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政策

●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养老保险费,按照“先缴后补”原则办理

四川日报讯(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春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近日联合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3部门相关通知,明确四川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相关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至2039年12月31日。

去年下半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在保障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支持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切实兜牢失业保障底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在转发该通知时,结合四川省实际,明确失业保险基金为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政策,以及政策对象、支付标准、经办流程等。

从范围而言,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是指在四川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按规定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简称大龄领金人员)。大龄领金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个人身份自行参加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大龄领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支付标准是什么?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大龄领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四川省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部分确定,也就是缴费当年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乘以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时,不得同时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等其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政策。

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养老保险费,按照“先缴后补”原则办理。大龄领金人员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领金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满足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向领金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受理大龄领金人员申请后,核定应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缴费月数及金额,审核结果当场告知申请人。在审核通过的次月,一次性将资金拨付至大龄领金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原载《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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