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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人张帆,身份证号510422198107112210。2024年12月27日13时18分,我驾驶川DPJ989号面包车由攀枝花市盐边县渔门镇拉载4名乘客到东区,从事非法营运,被攀枝花市交通运输局查获。经交通执法人员批评教育,使我认识到非法营运的危害性,本人在此登报承诺:今后不再从事非法营运。

  承诺人:张帆

  2025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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